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恢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蒋结富,男,1963年2月10日生。
申请执行人李文革,男,1966年7月4日生。
申请执行人周生斌,男,1971年9月15日生。
申请执行人李有滚,男,1954年11月24日生。
申请执行人李行伍,男,1971年04月05日生。
申请执行人陆松辉,男。
被执行人**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邓家湾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蒋结富,李文革,周生斌,李有滚,李行伍,陆松辉与被执行人**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邓家湾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9)华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邓家湾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蒋结富,李文革,周生斌,李有滚,李行伍,陆松辉等六人九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邓家湾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结富,李文革,周生斌,李有滚,李行伍,陆松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13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叶年茂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邓家湾村民委员会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9)华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诗忠
审 判 员  吴木东
审 判 员  石燕娥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何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