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恢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黄政文,男,1950年6月3日生。
被执行人**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船岭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船岭脚村)。
法定代表人雷朝林,男,该村村主任。
被执行人**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船岭脚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小组)。
代表人龙先坤,男,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黄政文与被执行人船岭脚村、第三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第三小组给付原告黄政文工程款17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被告船岭脚村承担连带责任;二、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黄政文负担250元,二被告负担300元。2011年12月21日被执行人船岭脚村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政文案款11000元,尚欠本金6455元及利息。在恢复执行过程中,2013年2月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庭兑现案款本金645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逾期利息,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书斌
审判员 祝诗忠
审判员 石燕娥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