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雨法执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红星村新华组。
法定代表人周春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风光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张正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雨法执字第27-1号执行裁定书,从银行扣划被执行人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存款共计309564.44元。2013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本案以309564.44元了结﹛含本金209000元,违约金85514.44元(其中2011年3月6日至2012年1月19日违约金为51396.01元,2012年1月20日至2012年8月15日违约金为22910.81元,2012年8月16日至2013年1月31日违约金为11207.62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9000元,执行费6050元﹜;2、其他无争执。至此,本案已全部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雨法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过伟国
审判员  周清溪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