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
16/2-13份数10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15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6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厦。
代表人曹瑜,行长。
被执行人王彪,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贺山头村贺山头52号。身份号码3308231974********。
被执行人刘宗丽,女,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贺山头村贺山头52号。身份号码3308231979********。
被执行人李新华,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李四埭村1区83号。身份号码3326221973********。
被执行人林丽君,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李四埭村1区83号。身份号码3326231975********。
被执行人陈征,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湖际村角里4号。身份号码3501111978********。
被执行人林秀,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湖际村角里4号。身份号码350111197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17日向前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前列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彪、刘宗丽、李新华、林丽君、陈征、林秀的存款、收入1229354.7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前列被执行人的价值1229354.76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周民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