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
16/2-13份数10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177-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雄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186号***文学院。
法定代表人周永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海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国家粮食储备库B栋1048-1068、1198-1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佳,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韭菜园汤家岭八一路110号附18栋3门105号。身份号码43010219861214202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24日向前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前列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海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佳的存款、收入789732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海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佳的价值789732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周民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