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浏执字第00075号
申请人介面光电(湖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天拯,男性,出生日期1981年6月5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文书编号,于201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天拯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伟武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廖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