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585号
原告李细林,男。
被告何锋,男。
第三人何红新,男。
原告李细林诉被告何锋、第三人何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细林的诉讼请求为:2011年6月25日被告多次找我借款,并且找来担保人何红新作保,原告见被告确实需要资金周转,也就相信了被告,一次性借给被告人民币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2.5%计息给原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借款,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付借款。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150000元及支付利息48750元(截止2012年7月25日止),合计1987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何锋、第三人何红新的身份不明确,原告亦不能准确提供,故本案因被告、第三人身份均不明确,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细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5元,退还给原告李细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骆晴蓉
代理审判员 李 程
人民陪审员 何朋古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雷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