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汤化龙,男,53岁。
委托代理人,高承龙,男。
被执行人凤甫良,男,35岁。
委托代理人,戴柳江,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化龙与被执行人凤甫良侵权纠纷一案,**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如下:被告凤甫良一次性赔偿原告汤化龙各项经济损失29000元及诉讼费63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汤化龙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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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志杰
审 判 员 郑少红
代理审判员 陈建森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