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43号
原告李淑佳,女。
委托代理人罗晓伟,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任,男。
委托代理人何晓卫,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喜娟,女。
委托代理人贺丽梅,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佳与被告徐任、吴喜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佳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佳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李淑佳负担。
审 判 长  骆晴蓉
代理审判员  李 程
人民陪审员  何朋古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雷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