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楼民一初字第113号
原告******公司,地址:岳阳楼区桥西**宾馆。
法定代表人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青,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35岁,住岳阳楼区桥西**宾馆**门面。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诉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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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海涛
审 判 员 李跃雄
代理审判员 陈正荣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