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望执字第54-2号
申请执行人谭觅。
被执行人刘丙(曾用名刘炳)。
被执行人刘正强(曾用名刘振强)。
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望执字第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正强在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0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谭觅申请解除对刘正强在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刘正强在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匡国梁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魏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