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19号
原告何宣动,男,36岁。
委托代理人刘世亮,男。
被告莫绣花,女,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宣动与被告莫绣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宣动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开庭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宣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宣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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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志杰
二〇一三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高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