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行执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迎宾路。
被执行人陈灼木,男。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湘永江)质技监罚字(2012)第B012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灼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请求结案的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行执字第58号行政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江平
审 判 员  廖能浩
审 判 员  周 轶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毛 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