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70号
申请执行人蒋庆学,男,1949年7月10日生。
被执行人蒋运国,男,1977年5月23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庆学与被执行人蒋运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蒋运国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蒋运国暂时无执行能力,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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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祝诗忠
审 判 员 吴木东
二〇一三年二月××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