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黄伯祥。
申请执行人刘代珍。
被执行人彭明群。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彭明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明群于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明群未在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明群的银行存款205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许鹏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