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芷民一初字第307号
原告杨艳华,女。
被告怀化市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北中破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彭太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依法受理了原告杨艳华诉被告怀化市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自愿撤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艳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杨艳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海军
审 判 员 张敬华
人民陪审员 刘 洋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