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恢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杨怀益,男,1947年2月19日生。
被执行人杨迪新,男,1964年9月14日生。
申请执行人杨怀益与被执行人杨迪新健康权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确认:一、被告杨迪新赔偿原告杨怀益医疗费245.5元及法医鉴定费120元,共计365.5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迪新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迪新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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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祝诗忠
审 判 员  吴木东
审 判 员  黄代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何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