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490号
原告汪某。
被告吴某甲,曾用名吴宗友。
原告汪某与被告吴宗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廷杰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杨琳担任记录,于201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被告吴宗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茅溪管理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1999年5月3日出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经常赌博,经常发生争吵并打架,特别2011年以来,被告赌瘾越来越大,以致家里负债累累。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抚养、共同财产均协商处理。
被告吴宗友辩称,被告有时赌博是事实,但被告决心痛改前非,希望得到原告的谅解,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茅溪管理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1999年5月3日出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经常赌博,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并打架。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双方有一定的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因被告赌博,经常吵口并打架,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庭审中,被告表示痛改前非,与原告一起重建幸福美好家庭,因此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在今后的夫妻生活中被告改掉赌博的不良恶习,双方相互谅解和相互包容,夫妻感情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原告汪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汪某要求与被告吴宗友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廷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杨 琳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