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95号
申请执行人邹运龙,男,1973年2月1日生。
被执行人邹运红,男,1963年2月13日生。
申请执行人邹运龙与被执行人邹运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邹运红赔偿申请执行人邹运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3133.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运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诗忠
审 判 员 石燕娥
代理审判员 黄代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