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6号
原告廖玲花,女,20岁。
委托代理人廖照明,男,32岁。
被告伍锡路,男,2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玲花与被告伍锡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玲花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玲花以双方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玲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廖玲花负担。
审判员 戚鲁繁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桂云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