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86号
申请执行人黄远杨,男,1962年7月15日生。
申请执行人黄秀妪,女,1963年12月17日生。
被执行人李太波,男,1972年9月15日生。
申请执行人黄远杨、黄秀妪与被执行人李太波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2)阳城法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李太波对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阳中法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四项主文即对陈粗华、李勇源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黄远杨、黄秀妪402165.44元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太波正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2)阳城法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诗忠
审 判 员 石燕娥
代理审判员 黄代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