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81号
申请执行人赵文胜,男,1963年5月15日生。
被执行人**瑶族自治县水口镇人民政府暗冲村民委员会(简称水口镇暗冲村)。
法定代表人郑仁和,男,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赵文胜与被执行人水口镇暗冲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水口镇暗冲村给付原告赵文胜人民币166455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只给付了原告赵文胜人民币100000元,尚欠66455元未给付。原告赵文胜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水口镇暗冲村给付所欠建设工程款人民币66455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人民币12000元。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水口镇暗冲村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文胜尚欠建设工程款人民币65000元;申请执行人赵文胜自愿放弃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1455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人民币12000元;该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吴木东
审 判 员  盘承国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陈建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