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沅民一初字第1057号
原告张某某,女,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
被告杨某某,男,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袁占科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