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武民初字第00129号
原告:常德市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绪新
委托代理人:彭波
委托代理人:张农荣
被告:宋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浩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德市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浩的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常德市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米良
审 判 员  顾登忠
人民陪审员  张治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