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35号
原告段雪芹,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桑植县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媚,女,1986年3月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雪芹与被告李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雪芹以被告李媚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雪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段雪芹负担。
审 判 员  向国才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陈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