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零执字第238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申请执行人唐某甲,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执行人唐某乙,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执行人唐某丙,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执行人唐某丁,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执行人唐某戊,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唐某甲与被执行人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唐某甲以被执行人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无履行能力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云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全宏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