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成满云,女,1977年8月2日生。
被执行人刘秀发,男,1974年10月24日生。
申请执行人成满云与被执行人刘秀发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三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夫妻共同债权80000元归上诉人刘秀发所有,由被上诉人刘秀发给付上诉人成满云4000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月2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庭兑现了案款本金40000元,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三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廖书斌
审判员 祝诗忠
审判员 吴木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