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武执字第742号
申请执行人李先平。
被执行人杨智勇。
第三人熊平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先平与被执行人杨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智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熊平平系被执行人杨智勇之妻,本案所涉赔偿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熊平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限熊平平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向申请执行人李先平给付本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
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盛辉
代理审判员 汪俊
代理审判员 许鹏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