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5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甲,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邱进平,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甲,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方杰龙,平江县南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甲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3)湘平法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审法院重审时按当事人的责任决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王甲。
审 判 长  蒋立春
审 判 员  周华良
代理审判员  王欣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