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道法执字第297号
申请执行人蒋XX,男,1973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3********),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XX村。
申请执行人蒋X,女,1995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5********),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住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XX村。
申请执行人蒋XX,男,2004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2004********),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住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XX村
被执行人周XX,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9********),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白马渡镇XX村。
被执行人文XX,男,1976年4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76********),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洞口县石江镇XX村。
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执行蒋XX、蒋X、蒋XX申请周XX、文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道法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蒋XX应支付申请人蒋XX、蒋X、蒋XX案款264390.4元,被执行人文XX应支付申请人蒋XX、蒋X、蒋XX案款121881.6元,并承担执行费。现因被执行人蒋XX、文XX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道法执字第2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顺红
审判员 许 勇
审判员 蔡国元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