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开执字第1423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
被执行人湖南金和石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金和石油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42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艾文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龚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