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雨执字第181-1号
申请执行人李艳莉,女,1971年1月6日出生,回族。
被执行人刘长根,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雨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163171.49元,诉讼费880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长根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720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满宏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龙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