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雨执字第91-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麻磡村同兴旺工业园第二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兰桂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三康华元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新星小区明星苑5栋6单元405房。
法定代表人黄志敏,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1009311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三康华元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1810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满宏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龙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