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雨执字第104-1号
申请执行人朱月央,女,1956年1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姚再良,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长沙市龙邦湘渝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天鹤,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雨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8080元、公告费700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姚再良、长沙市龙邦湘渝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5580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满宏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龙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