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39-1号
申请执行人唐玉萍。
被执行人席博龙。
被执行人胡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席博龙、胡映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席博龙、胡映的银行存款9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周昂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