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涟民一初字第438号
原告黄云建。
被告谢林彬。
被告罗岩岭。
委托代理人龚泽时,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建与被告谢林彬、罗岩岭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云建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云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云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黄云建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肖新飞
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
人民陪审员  梁志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