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83号
原告易志坚,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
被告王海平,男,成年人,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志坚与被告王海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志坚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志坚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易志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易志坚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虞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