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040号
申请执行人蔡爱梅。
被执行人熊爱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熊爱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爱华银行存款6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志祥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