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长县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孙泽武。
被执行人唐德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唐德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3年1月1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泽武借款本金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唐德成负担本案诉讼费550元及申请执行费600元。但被执行人唐德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德成的银行存款共计3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