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临民一初字第759号
原告吴迅,男。
被告吴燕,女。
被告李颖,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迅与被告吴燕、李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迅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迅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燕、李颖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免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迅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厚陆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