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雨执字第257-1号
申请执行人钟军,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朱家璧,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雨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3300000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朱家璧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33354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满宏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