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3)安刑监字第1号
原审被告人杨某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以(2010)安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理的原告杨琼诉被告杨剑华等12名合伙人合伙协议纠纷上诉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常民一终字第67号裁定,撤销了
本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并建议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本案。本院在重审原告杨琼诉被告杨剑华等12名合伙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时,发现(2010)安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可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予以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