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2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鑫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建湘
委托代理人隋晨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良
委托代理人李长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利华
上诉人湖南省鑫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志良、杨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0026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00262号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已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退还上诉人湖南省鑫艳置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赵建刚
审判员 何豪杰
审判员 刘朝晖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 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