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益赫民保字第1号
申请人邓雷,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张振亚,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傅菊云,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
益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邓雷与被申请人张振亚、傅菊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雷于2013年1月15日向益阳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6万元或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益阳仲裁委员会于同年1月16日将申请人的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邓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就因财产保全可能使被申请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以申请人邓雷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邓雷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振亚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朝阳办事处海棠社区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益房权证朝字第00045840号。
三、冻结申请人邓雷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朝阳办事处江金社区(金鹿花园4号楼)104号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益房权证朝阳字第710004918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科举
审 判 员  何建新
审 判 员  欧建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罗益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