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新法执字第239-3号
申请执行人戴哲扶,男,195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戴永恒,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彭庆吉,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戴哲扶、戴永恒与彭庆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彭庆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均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康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