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桃民一初字第1076号
原告桃江县第某中学。
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谷山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彭学明,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某,男,193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太平路黑壳塘巷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桃江县第某中学与被告彭乐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桃江县第某中学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桃江县第某中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桃江县第某中学负担。
审判员 俞世春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