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芙民初字第3157号
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路新世纪体育城回龙苑十一层。
法定代理人全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莉莎,女,该公司职工,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罗娟,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5元,减半收取877.5元,先予执行申请费2000元,合计2877.50元,由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