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704号
申请执行人彭兴伏。
委托代理人姚宗逸,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浪。
被执行人成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浪、成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2012年11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彭兴伏欠款84000元及及逾期利息(以2009年欠款28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月1日起计算,以2010年欠款56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刘浪、成泉负担本案诉讼费2568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及申请执行费1160元。但被执行人刘浪、成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浪、成泉的银行存款共计12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