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雨执字第208-1号
申请执行人金鹰报刊社。
法定代表人谷良,社长。
被执行人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曙,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雨民初字第21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偿付180000元及延迟履行债务利息4078元,案件受理费5126.50元,执行费2739元等义务。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91943.5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宁昊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