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开执字第1432号
申请执行人应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上官某某。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的(2011)开民一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上官某某至今尚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上官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夏记香
二○一三年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智成